- [原創文章]承運人未經通知改變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等運輸計劃是否引發違約責任?2025年03月14日 17:03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8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航空貨運單作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運輸條件確認、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其載明的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包裝以及包裝件數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由此可以推斷,一旦航空貨運單上注明了航班、路線、機型、承運人、運輸工具等運輸計劃,那么該運輸計劃便構成了合同的有效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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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物流律師簡述締約承運人是否必須擁有航空器?2025年03月11日 15:37
- 海事海商律師、海事海商律師服務、深圳海事海商律師、廣州海事海商律師、物流律師、物流糾紛律師、廣州物流糾紛律師 航空運輸糾紛律師、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空運糾紛律師、國際物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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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物流律師簡述在收貨人未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免除托運人的責任?2025年03月06日 16:09
- 承運人從事航空運輸的根本目的在于獲取運費。在承運人按照約定履行運輸義務時,航空托運人也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空運運費、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及其他相關的費用。通常情況下,交費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運費預付,另一種是運費到付。 在運費預付的情形下,托運人在貨物始發地將預期的航空運費、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及其他費用支付給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如果在運輸途中發生了意外事件,致使有關運輸費用增加時,托運人有義務補充支付這部分費用。 如果是運費到付,承運人收取的航空運費、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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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海事海商律師簡述如何確定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2025年02月14日 15:58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海事海商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案件、陸路運輸案件、航空運輸案件、供應鏈案件18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團隊官網:http://www.huahuiw.com 代位求償權又稱為保險代位權,是指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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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尊動態]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2024年年度回顧2025年02月07日 17:17
- 截止發稿之日,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員工達160多人,其中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成員達48人(含留學生10人)。翟東衛律師團隊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團隊被20余家物流商協會、460余家物流企業聘請為法律顧問。 因擁有處理國際物流糾紛的豐富經驗,翟東衛律師被評為廣東省涉外律師人才庫先鋒人才。 因擁有處理國際物流糾紛的豐富經驗,施煜娜律師、李惠玉律師被評為廣東省涉外律師人才庫新銳人才。 年度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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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物流律師簡述如何確定連續運輸中貨物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2025年01月21日 15:03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在實際航空運輸業務中,由于航空運輸方式的便捷性和全球性,托運人可以選擇一筆貨物或是多筆貨物在各個目的地之間運輸。《蒙特利爾公約》稱之為“連續運輸”。 在連續運輸的過程當中,托運人可以選擇由同一承運人運輸,也可以選擇多個承運人運輸。這就有可能出現托運貨物在運至最終目的地發生貨損,或是遲延履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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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航空運輸合同中的承運人免責條款是否有效2025年01月03日 15:31
- 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以國內國際相融合、線上線下相融合、商務法務相融合,為您的案件免費診斷并提供海事海商糾紛、航空運輸訴訟、陸路運輸糾紛解決方案,還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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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糾紛]物流律師簡述航空運輸代理人應如何行使其追償權2024年12月19日 14:40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蒙特利爾公約》中規定了三處追償權,分別為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向實際有責第三人的追償權和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 在航空運輸實際業務中,航空運輸代理人的存在,使得追償權的行使增添了很多可能性。航空運輸代理人接受托運人的委托,可以成為名義上的承運人,也可以與托運人簽訂航空運輸合同進而成為締約承運人。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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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糾紛]物流律師簡述航空運輸代理人應如何行使其追償權2024年12月19日 14:40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蒙特利爾公約》中規定了三處追償權,分別為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向實際有責第三人的追償權和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 在航空運輸實際業務中,航空運輸代理人的存在,使得追償權的行使增添了很多可能性。航空運輸代理人接受托運人的委托,可以成為名義上的承運人,也可以與托運人簽訂航空運輸合同進而成為締約承運人。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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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糾紛]如何理解國內法對于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2024年12月16日 23:30
-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國際物流案件。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由國務院制定,現行標準為旅客40萬、攜帶物品3000元、行李貨物每公斤100元,16年未調整,對承運人總體利好,承運人可主張限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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