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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師簡述司法實踐中承運人所提供的航空貨運單復印件、復制品的證明效力問題

返回列表 來源:瀛尊律師事務所、海事海商律師、物流律師 瀏覽:- 發布日期:2025-02-25 14:19:03【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專業物流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案件、陸路運輸案件、航空運輸案件、供應鏈案件18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經轉化適用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可見在對貨物運輸發生糾紛時,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縮寫:AWB)可以作為證明貨運行為發生的證據。

在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中規定,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我國也并未就該條款聲明保留。因此,只要能起到識別貨物并能獲得履行運輸記錄的方法包括紙單證和電子單證、貨物收據等都可以起到航空貨運單的作用。這就帶來航空貨運單復印件、復制品的證明效力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航空貨運單復印件是否同樣具有證明貨運行為發生的效力呢?

在上訴人聯邦快遞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春艷、義烏黛富妮進出口有限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當中,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義烏市恒德工藝品商行系個體工商戶,張春艷為經營者。2009年8月23日,聯邦快遞公司與義烏市恒德工藝品商行簽訂國際出口及國內限時服務費結算協議書一份,雙方就航空運輸服務和運費結算達成框架性協議,并由義烏市恒德工藝品商行出具了關于公司地址的說明一份,承諾對在其確認的地址上產生的收取件承擔付費責任。

2013年4月26日,聯邦快遞公司以黛富妮公司用義烏市恒德工藝品商行的賬號為托運賬號,委托聯邦快遞公司將一票貨物托運至墨西哥為由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支付聯邦快遞公司航空運費、附加費共計人民幣40621.5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該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聯邦快遞公司是否與張春艷、黛富妮公司(原審被告)存在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的聯邦快遞公司應當提供航空貨物運輸單作為證成這一關系的主要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聯邦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為復印件,催收的帳單及明細也為單方制作的打印件,上述證據均無原件,在兩被告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既無法辯明真偽,也無法證明兩被告曾委托聯邦快遞公司進行涉案的航空貨物運輸。聯邦快遞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關于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聯邦快遞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作為法院認定其主張事實的依據,故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聯邦快遞公司提請上訴,援引《民用航空法》第113條規定:“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該航空運單。托運人未能出示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者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以及1999《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指出聯邦快遞公司采用電子掃描方式保存航空貨運單,符合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二審法院認為,聯邦快遞公司向張春艷、黛富妮公司主張權利應提供該公司寄送涉案貨物系受張春艷、黛富妮公司委托的證據,但該公司提供的運單為復印件,帳單及明細系該公司單方制作的打印件,在張春艷、黛富妮公司不認可的情況下,聯邦快遞公司無法證明其主張,故原審法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物流律師團隊認為,雖然在國際公約、行業慣例上規定無需航空貨運單原件,電子掃描件等同于原件的效力,但在國內的司法實踐中,航空貨運單的復印件、復制品作為有效證明貨運行為發生的證據的實現還存在一定阻礙。承運人若想規避不利結果,還需謹慎保存航空貨運單原件以及相應的證據,以促完整的證據鏈保存和權益的實現。

物流律師團隊介紹:

翟東衛律師,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民法碩士,從2007年起專注于物流法律服務,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6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瀛尊律所現有員工160多人,其中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48人,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業務遍及美國、英國、印度、東南亞、香港等國家及地區,與境外多家律師事務所有固定合作關系,在處理物流法律領域有著雄厚的法律實力及物流行業經驗。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2015年,翟東衛律師接受新華網的專訪,被新華網稱為“深圳物流行業的法律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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