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舉例說明,北京一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向北京一家實業公司發送電子郵件,郵件內容為:本公司常年從事航空貨運代理業務,每公斤貨物運費20元。北京實業公司回郵件稱:好的,本公司一票1噸的貨物由貴司承運。此處的電子郵件為法律上的要約,北京實業公司的回郵則為承諾。
在(2018)豫民終1449號上訴人河南西聯速遞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晟龍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聯速遞)因與被上訴人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航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當中,2013年4月1日,國泰航空與西聯速遞簽訂《國泰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任命協議》,約定國泰航空任命西聯速遞為協議附表1所列的國家里的國泰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任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西聯速遞接受該任命,并須根據協議附表2所列遵守應予國泰航空款項的結算程序,除另有明確約定外,西聯速遞應負責向國泰航空全額支付全部款項以用于根據本協議訂立或安排的航空貨運或貨物運輸。協議簽訂后,國泰航空先后于2013年4月28日、5月1日、5月3日、5月5日在國泰航空公司的航班上將西聯速遞下單委托運輸的26643公斤的貨(26.643噸的貨)安全運到美國的紐約、洛衫機、芝加哥等目的地。2013年4月10日國泰航空向西聯速遞發送主題為“關于CX包量協議”的郵件,該郵件稱“關于我們原來談的100噸/月包量,申請價格如下:CGOLAX/SFO/YVR11,ORD11,JFK13……,以上價格需要再加上燃油和戰險” 。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涉案運費單價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中,涉案2013年4月1日《國泰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任命協議》對運費單價雖無明確約定,但國泰航空在向西聯速遞4月10日發送的電子郵件中對運費單價進行了明確,對國泰航空的該份郵件,西聯速遞雖稱其不接受,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且在4月28日便開始向國泰航空下單委托運輸,上述行為應視為雙方對單價已達成協議。
我們團隊認為,航空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向托運人發送的郵件有明確的的價款,明確的單價標準,雖然托運人未置可否,但隨后就將貨物交付承運人運輸,其構成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承諾。
律師團隊介紹:
翟東衛律師,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民法碩士,從2007年起專注于物流法律服務,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6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瀛尊律所現有員工160多人,其中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48人,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業務遍及美國、英國、印度、東南亞、香港等國家及地區,與境外多家律師事務所有固定合作關系,在處理物流法律領域有著雄厚的法律實力及物流行業經驗。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