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爾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即《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絕大多數物流企業、航空公司在解決國際航空運輸貨差貨損時援引的準據法。
其中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條款能夠幫助物流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風險,免于巨額賠償。但是,蒙特利爾公約會定期修訂責任限額的標準。
根據公約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任限額在公約生效后由國際民航組織(以下簡稱ICAO)每隔五年復審一次,并在復審結果表明通貨膨脹系數已超過百分之十時,修改責任限額。ICAO目前完成了復審工作,通脹系數已確定超過了10%的閾值,所確定的通貨膨脹系數為17.9%。因此,ICAO決定對于公約相關責任限額進行修改,建議對每公斤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由22特別提款權提高至26特別提款權,所修改的責任限額自2024年12月28日起對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所有當事國生效。
那么,責任限額到底有了什么變化呢?
2024年12月27日前,如果托運人未申報貨物價值,承運人對于貨物在國際航空運輸期間的貨差貨損最多承擔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1USD=0.726SDR)為上限的賠償責任。物流企業、航空公司在航空運單上也往往會會援引該條款,用以保護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
但是根據ICAO(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最新發布的修訂蒙特利爾賠償限額條款標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8日開始,前述責任限額由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變更為26特別提款權,如果航空運單沒有做出相應修改,那么可能會導致因為責任限額條款違反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情形。
同時,因為責任限額標準的提高,在合同的草擬和商業談判的過程當中,應當以新修訂的責任限額條款為基礎,需要及時更新,與時俱進。
這時就會有人問了,如果不修改相應的面單條款會導致什么后果呢?
最嚴重的后果莫過于會導致保護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條款無效,從而導致承運人或貨代企業在貨差貨損時面臨巨額賠償的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而在處理國際貨物航空運輸時,我國作為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優先適用該公約。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六條,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
也就是說,自2024年12月28日起,就航空貨物運輸,承運人或貨代企業約定低于每公斤26特別提款權的條款均屬無效,而此前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的條款明顯低于該條款。
因此,如果不及時做出修改,現使用的空運面單或合同中責任限額的部分就可能會無效,進而致使承運人和物流企業失去應當受到的保護。
專業物流律師團隊介紹:
翟東衛律師,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民法碩士,從2007年起專注于物流法律服務,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6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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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2015年,翟東衛律師接受新華網的專訪,被新華網稱為“深圳物流行業的法律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