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就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船舶碰撞行為本身不屬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而是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問題上也是遵循著一般的規定。
由于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海上,而基于這一特殊的環境風險,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很可能無法獲得最終要的直接證據,即那些能夠單獨地、無需推理而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否必然的會處于一個訴訟中不利的境況呢?
司法實踐中,即使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相應的事實,當事人仍然可以提出諸多的間接證據,即那些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法院可以通過合理的運用間接證據鏈條進而來認定案件事實。
巴拿馬易發航運公司與鐘孝源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在該案中所涉及到的這個問題進行了闡述,
法院認為:“本案中關于“汕尾12138”船與“易發”輪發生碰撞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只有能夠相互印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互矛盾的間接證據,不能認定。”
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間接證據有:(1)潮流證明、(2)救助人證詞、(3)照片、(4)油漆檢驗報告、(5)測報材料、(6)碰撞痕跡和損傷。
法院在做出認定的過程中,對這些證據進行了相互印證,只有在他們能夠相輔相成,互相佐證并且互不矛盾的情況下,這些間接證據才能夠作為案件事實認定依據。
例如在本案中,法院會主動的來確認和判定各個證據之間的關系。法院認為:“在(1)號證據和(2)號證據之間,美國軍艦“STARLING”號是救助人,其報告救起落水人員的位置為北緯22°09′.3、東經114°33’.1,是第一手原始證據。美艦在約25分鐘時間內救起15名落水人員,說明落水人員相距不遠,與落水武警戰士的證詞一致。原終審判決對救起落水人員位置的認定正確。
然而,對于證據之間可能有矛盾的地方之時,法院就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進一步的查證并給予說明,如查證不屬實,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例如在本案中的第(1)號證據、(5)號證據與第(6)號證據之間,觀通站的“測報材料”中,編號036批光點從合批到消失的航跡,與漁民陳述“汕尾12138”船被碰撞后的航向航速不符。最后法院認定這些記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不能證明客觀事實。
關于我們
【翟東衛專業物流律師團隊】,是由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翟東衛律師發起創建,自2007年起專注于航空運輸、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發展成近三十名專業物流律師及相關輔助人員組成的物流專業律師團隊。團隊成員均有著雄厚的法學功底、法律素養以及出色的訴訟技巧,為國內外客戶提供最專業、全面、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翟東衛律師團隊專注于服務國內外物流企業,是各個物流行業協會的高級顧問,百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每年處理物流相關糾紛百余件,業務遍及美國、加拿大、英國、印度等國家及地區,以優質的法律服務及豐富的本土訴訟經驗贏得物流業界的廣泛贊譽。關注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