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維護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額外費用,以及在共同危險被解除之后為安全地完成航程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費用,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財產的比例予以分攤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如何進行分擔,與當事人之間的過失緊密相關,而其中比較受關注的一個問題即是:當沒有辦法確定共同海損分擔責任時,應該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相應的案例中給出了態度。
在黃進水等訴尤可標等共同海損案中【(2011)粵高法民四終第90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引起本案共同海損的碰撞事故發生之后,碰撞雙方已達成的賠償協議表明雙方均有過錯,在沒有確定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是否由航程中一方過失,以及是由可免責過失還是不可免責過失引起的時候,可以先推定航程中各方都沒有過失的情況下,進行共同海損的理算,隨后再決定共同海損的分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一判決的認定前提是在“沒有辦法確定共同海損分擔責任時”的情況下。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該方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是,非過失方或者過失方可以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這表明,我國《海商法》本質上是希望將共同海損的理算和責任分攤分開進行,互不影響。針對這一法條,可能航程中的一方存在過失造成相應的共同海損損失,也可能過失不能確定或無法很好的厘清相應的比例及各自的部分,但是這都不影響分攤的進行,只是在分攤之后,如果能夠確認一方或多方主體存在相應的過失,那么請求人可以就相應的部分向存在過失的人進行追償。
例如,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船員組織全力搶救船舶,保護了A、B、C三部分貨物貨主的權益,經計算共同海損犧牲費用90萬元。在請求責任分攤之時,暫無法確定A、B和C三者之間是否存在過失,但經過查看各收益方對此挽救了相應的收益財產比例,可以先按照這個比例在其中理算犧牲費用90萬元。等計算完畢之后,等待事實查清和責任分清之后,再看是否有一方存在過失,進而去決定是否按照這樣的比例分配共同海損犧牲費用。假如經查證發現,事故是由于B貨貨主瞞報危險貨物造成的,那么B自然不可能被分攤相應的損失,而是要承擔全部事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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