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與承運人在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承運人其承運的貨物的相關信息。國內法和《華沙公約》均規定了托運人對托運貨物的性質如實申報的義務,當然還有其他包括數量、重量等如實申報要求。當托運人未如實申報其貨物性質,導致貨損或者遲延履行進而產生損失,責任應當如何承擔是本文欲討論的問題。
在(2021)京03民終10701號上訴人德潤奧瑞公司與被上訴人天地國際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當中,2019年8月6日,乙方天地國際公司與甲方德潤奧瑞公司簽訂《TNT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議書》,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國際航空快件服務,以及有關的報關服務和其他服務。甲方對其賬號下所產生和相關的全部費用承擔付款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國際進出口快件的運費、與托運或貨件相關之各類稅金和政府規費、附加費及國際空運提單上所載之其他費用,乙方為甲方墊付的款項。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發票明細清單,賬單一經發送成功即視為甲方收到。
甲方應在發票明細清單中載明的發票日期起30天內將賬單結清。2019年9月9日,德潤奧瑞公司向天地國際公司出具代理報關委托書,約定德潤奧瑞公司委托天地國際公司代理填單申報等通關事宜。2019年9月10日,海關口岸檢驗檢疫記錄記載,經查水性漆成分丙烯酸屬于2015危險化學品目錄內產品,暫時監管待處理。2019年9月23日,德潤奧瑞公司委托南京海關危險貨物與包裝檢測中心對水性漆樣品進行檢測,結果為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因遲延履行,德潤奧瑞公司向天地國際公司主張索賠。
我們物流律師團隊認為,依據依據《華沙公約》第五條規定:(1)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稱為“航空貨運單”的憑證,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這項憑證。第八條規定:航空貨運單上應該包括以下各項:(一)貨運單的填寫地點和日期;(二)起運地和目的地;…… (七)貨物的性質;(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號數;(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尺寸;(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用航空法》對托運人并無如實申報義務的特殊規定。那么依據《《華沙公約》》和《民法典》的規定,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當對自己的貨物充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是危險品或含有危險品成分、是否是違禁品或者是目的港當局不允許進口的貨物等。在本案中,托運人在申報時未如實告知承運人其托運的貨物有可能含有危險化學品成分的貨物,導致承運人在清關時受阻。理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