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海事海商等案件17年。上海海事法院認為,重復保險分攤不以向責任人主張代位求償為前提,需滿足主觀和客觀要件,分攤保險人可行使合同抗辯,但不得與被保險人自由求償權沖突。
[ 查看詳情 」海事海商律師團隊介紹,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強調框架協議與具體合同區別??蚣軈f議僅證明雙方應按協議履行,違反框架協議構成違約。案例展示違反禁運條款導致合同無效及締約過失責任。
[ 查看詳情 」海事海商律師團隊解析海上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及物上代位權,通過案例說明保險人賠付后可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求償,并享有對剩余標的的物權,但需遵守賠償原則。
[ 查看詳情 」提單中的首要條款指明適用法律,一般少爭議。首要條款帶來爭議包括效力與管轄問題。我國司法認為雖提單載明適用外國法,但未排除他國法院管轄權,且可能因格式條款無效。
[ 查看詳情 」涉外海事侵權訴訟可以進行協議管轄,但適用協議管轄時應滿足以下三點:第一,不僅海事侵權糾紛可以適用,原則上其他海事糾紛也可適用;第二,當事人各方均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需要注意的是擁有外國永久居留居留權的中國人仍是中國人,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外資企業仍是中國法人單位;第三,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
[ 查看詳情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海事海商等領域17年,是多家物流協會和企業的法律顧問。文章討論了船舶碰撞案件責任劃分需依據事實和證據分析,法院可不采納海事部門調查報告,獨立判斷。此案中“力鵬1”輪因未采取系固措施對船舶沉沒有責任,維持一審判決。
[ 查看詳情 」物流律師解析航次租船合同,特點包括出租人負責船舶和貨物,約定具體運輸內容,運費按貨物數量和費率計算,費用劃分明確。
[ 查看詳情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海事海商等領域17年,是23家物流協會和460家物流企業的法律顧問。文章討論了多式聯運的定義、特點及其在遠洋運輸中的主導地位,并涉及了我國民事訴訟時效和《海商法》中的相關規定,指出各區段應適用該區段的訴訟時效規定,并同樣適用中止、中斷、延長事由。
[ 查看詳情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該方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是,非過失方或者過失方可以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p> [ 查看詳情 」
在船舶買賣關系中,交付是船舶物權變動行為生效的關鍵要件。與房地產買受不同的是:船舶作為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發生變動是看交付行為是否完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像房屋買賣那樣未經登記所有權不發生變動。因此,實踐中法院如何認定船舶已經交付就顯得十分重要。
[ 查看詳情 」海事海商律師總結:在海損事故發生后,船舶所有人要求各受益方出具共同海損擔保,擔保人應各受益方要求出具擔保函的一系列行為,符合民事訴訟證明中的蓋然性規則,應當認定擔保人出具的擔保函系共同海損擔保函。擔保人聲明承擔責任的限額則為共同海損擔保函的責任限額。
[ 查看詳情 」海運承運人對于貨差貨損免責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火災免責,是指在責任期間內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火災造成時,海運承運人免責,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災免責的范疇是廣泛的,在燃燒、滅火以及清理過程的中會產生與火災相關的貨損,如滅火液體致使的貨物浸泡損失、煙熏所產生的損失等,這些都是因火災導致損失而免責的范疇。海運承運人的火災免責規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當中,解析海運承運人的火災免責問題,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
[ 查看詳情 」所謂直接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侵害人應該對受害方因船舶碰撞所產生的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直接損害賠償原則在《1985年碰撞損害公約》第五條中有著明確的體現。根據第五條的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碰撞直接造成的損害方可追償”。這里的最關鍵問題在于如何確定是“直接損失”。
[ 查看詳情 」在之前我們介紹的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時,我們指出: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被保險人相應加付保費。據此,可能很多實務人士認為,在我國《海商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下,違反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并不會使合同無效。
[ 查看詳情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但是如何去認定什么叫做“轉委托”則是一個比較模糊的事情,有時候受托人未必把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去做,而是聘請一位“履行輔助人”,這種情況下相當于給受托人找了一個幫手幫助其打理一些事項而已。盡管如此,這兩個概念之間卻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區分開,什么時候是“轉委托人”,而什么時候又是“履行輔助人”,它們分別又會得到法律上怎樣的對待呢?
[ 查看詳情 」船舶出租人未必放心(除非出租人本身同意),因為很可能這個第三人對船舶維修和保養的水平和責任性不如原來的承租人,這樣就給自己的船舶帶來了很大的運營風險,從而可能損害出租人的利益,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國《海商法》要做此規定。
[ 查看詳情 」船舶優先權所擔保的海事請求主體需要在法院公告的權利期限屆滿之內進行登記,當船舶被扣押并將導致拍賣之時,法院會依法發布公告,所有對該船享有權利的人會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內向法院提出申請并進行登記。否則,法院便不再受理并視為是海事請求權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優先受償。
[ 查看詳情 」根據海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提單系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經過協商的提單背面條款亦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確定運輸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相關依據。國際航運界,諸如B公司等大型班輪公司均有經過嚴格審核的制式提單背面條款,并公布于班輪公司的官網。該類提單背面條款一般包括對運輸合同所涉主體的界定、首要條款、承運人免責條款等相關內容。對于提單合法流轉后提單背面條款的效力問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認識趨于一致,即后手提單受讓人因未參與提單背面條款協商過程,該條款對后手善意受讓人不生效力。訴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貨人身份自托運人天農保加利亞公司處受讓該提單。雖然根據海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A公司與B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的規定予以確定。但如前所述,因A公司未參與涉案提單背面條款的協商過程,該背面條款對A公司不產生拘束力。
[ 查看詳情 」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中,有時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會產生工作上的糾紛,尤其是在海上運輸合同中,委托人很可能因自己沒有取得相應的提單而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進而會要求貨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海事海商律師)
[ 查看詳情 」提貨不著雖然本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一種風險,但并非所有的提貨不著都應當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風險,一般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風險,也包括人為因素造成的風險。但是,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所指的風險,都應當具備不可預見性和責任人不確定性的特征。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等利用接觸、控制保險貨物的便利,故意毀損、丟棄或無單放行以至提貨不著,是確定的責任人不正確履行職責而發生的可以預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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