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形成代理合同,其中支付代理費自然是委托人基于合同項下最主要的義務,也是代理人最為關切的義務。實踐中,委托人拖欠代理費的事件時常發生,貨運代理人如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保障代理費的獲取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深圳物流糾紛律師)
例如在上海海事法院服務保障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審判情況通報及典型案例之中,第七個案例就關注了這個問題:當貨運代理企業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委托人的貨物成立間接占有,是否符合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的法定要件。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關于是否有權留置貨物的問題,原告(貨代企業)受托事項包括清關及內陸運輸,對該批貨物具有內陸運輸和保管義務,系合法占有。該批貨物為被告所有,報關價格與當時被告對原告所負的到期債務數額相當,且原告至今仍間接占有該批貨物,不影響留置權效力。綜上,判決確認原告對該提單項下貨物享有留置權。”上海海事法院在這起案件中所做的判決是非常有價值的,它保護了貨運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貨代合法行使留置權的典型示例。(物流糾紛律師)
貨代企業能夠享有留置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這意味著貨代企業可以就這批貨物主張擔保物權,當委托人無法償還代理費用時,貨代企業可就這批貨物主張權利,對經二次催告之后仍不支付運費的,可拍賣貨物并就其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代理費。
關于留置權的問題,還有兩個比較重要的點值得關注。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它意味著,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方式由折價、拍賣和變賣,這完全要看實際留置貨物本身的屬性來決定,對此我國《物權法》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物流糾紛律師)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關系。貨代留置委托人的貨物很可能還被設立了其他擔保物權,這里必然涉及到了一個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關系。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就意味著貨代企業的留置權有著較好的可保障性,即使貨物上面附著抵押權或質權,對于貨代企業來說也并不用太擔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案例啟示只代表了當下物流企業業務中的很小一部分,即留置貨物必須在“門到門”責任下的進口貨物的“尾程派送”環節,因為在其他環節中,物流企業很難達到對貨物的“合法占有”。(海運糾紛律師)
一般情況下,物流企業能夠合法占有貨物的情況除了前面說的情況外,如果還負責貨物的包裝或提供打托、熏蒸等服務或者為貨物提供倉儲等服務,那么也可能對貨物構成“合法占有”,也就可以合法留置貨物。
除了留置貨物需要在“合法占有”的前提下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出口貨物不能留置,因為相關規定明確貨運代理人具有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完成受托事務的義務,而該義務本身與留置貨物就是相抵觸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貨物屬于“法律規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一旦留置即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條件下,貨運代理企業是可以扣留單證的,但是這種單證的扣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體現而非留置權的行使;(海運糾紛律師)
其次,留置的貨物必須與到期的債權數額相當,此處需要注意,除了數額相當、不能超額留置外,債權必須是到期的債權,也就是說如果相關債務的結算周期未屆滿,貨物也不能進行留置;
再次,對于留置的貨物必須進行妥善的保管,這一點相對而言就簡單易懂了,如果貨物在留置期間損毀滅失,有可能需要就此種損失進行賠償;最后需要給委托人適當的履行期,才能以拍賣、變賣的手段實現債權,而一般情況下,除了生鮮易腐敗或有明顯季節性、時效性要求的貨物外,合理的履行期為兩個月。(海運糾紛律師)
總體來講,貨運代理人對到期債權以貨物留置的方式進行實現的限制比較多,所以需要廣大貨代企業在實踐中注意,避免違法留置而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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