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8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航空貨運單作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運輸條件確認、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其載明的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包裝以及包裝件數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由此可以推斷,一旦航空貨運單上注明了航班、路線、機型、承運人、運輸工具等運輸計劃,那么該運輸計劃便構成了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但是需要考慮的是,在航空運輸中,為完成對收運貨物的統一調度,承運人往往會對原來的航線做出相應的改變,從而實現集中運輸,降低成本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經通知托運人即改變既定的運輸計劃,是否導致了違約?
針對這個問題,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分析:1、承運人出于合理運輸的義務改變運輸計劃;2、承運人對運輸計劃的改變具有過錯或因運輸路線的計劃實質性增加了貨物運輸風險,如遭遇不可抗力、運輸延誤等風險。對于前一種情況,《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合理安排運輸貨物。在適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不經通知,改變貨運單上載明的運輸計劃與承運人,使用其他運輸工具。因此,只要運輸計劃的改變不影響貨物的安全與及時有效送達,給托運人帶來不利的后果,那么承運人可以在不通知托運人的前提下,對既定的運輸安排進行適當的調整,并不會引發承運人的違約責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貨運單上的諸如運輸路線等內容一經公布給托運人,托運人便會對此路線產生合理期待,一旦承運人因對運輸路線的變更導致到達時間嚴重延長,或者由于自身過錯增加了運輸風險,導致運輸目的無法實現,將會引發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舉例分析,2018年8月22日,甲公司向乙航空公司托運了一批貨物,貨物的起運地深圳,目的地為南京。但是,乙航空公司為了賺取額外利潤,在運輸時擅自改變運輸方式,由全程空運改為空運加汽運的運輸方式,最后造成運輸延誤,超過了約定的運輸期限5天,給甲公司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在本案中,乙航空公司并非出于合理運輸的目的改變既定運輸工具,違約過錯十分明顯。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允許承運人在未通知托運人的情形下適當改變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等運輸計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靈活性必須置于合理運輸的前提之下。如果由于承運人對運輸計劃的調整給托運人帶來損失、且承運人對此具有過錯的,應負違約責任。
翟東衛律師,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民法碩士,從2007年起專注于物流法律服務,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6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瀛尊律所現有員工160多人,其中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48人,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業務遍及美國、英國、印度、東南亞、香港等國家及地區,與境外多家律師事務所有固定合作關系,在處理物流法律領域有著雄厚的法律實力及物流行業經驗。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2015年,翟東衛律師接受新華網的專訪,被新華網稱為“深圳物流行業的法律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