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中,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結合上一節提到的共同海損的定義,應該對共同海損本身的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和解析。根據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共同海損必須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同一個海上航程中的財產必須面臨著真實的、共同的危險。共同海損一定是為了整艘船舶和貨物共同的安全而做出的。一方面,船舶和貨物必須面臨著真實的危險。危險本身必須是真實的發生,而不是船長或者船員主觀想象出來的。海事海商律師
例如,船長本身擔心船舶在未來航行中會遭遇強風暴而提前做了相應努力和準備,這些努力和準備所產生的費用不足以認為是共同海損,因為危險本身并沒有真實的發生,并且事后調查可能這些努力和準備本身也是徒勞的,但如果這些準備能夠有效的化解當時可能存在的危機,即使危險沒有迫在眉睫的發生,也能夠認定為是共同海損;另一方面,船舶和貨物面臨的危險是共同的。對于船舶在空載時遇險所作出的犧牲以及單獨為了某一方的利益所做出的犧牲,都不能被稱之為是共同海損,因為此時船舶和貨物并沒有面臨著共同的風險。
2、采取了有意和合理的措施。為了化解船舶和貨物所面臨的共同的危機,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這些措施本身就會導致船舶與貨物的進一步損害,但仍然要故意的、主動的采取這樣的措施,以求可以盡快的擺脫船舶及貨物所面臨的共同海損,深圳海事海商律師
例如,船舶起火,船長迫不得已有意的往船艙里噴水,但往船艙里噴水本身就會對貨物產生損壞。盡管如此,損壞的貨物就可以作為共同海損而由受益方共同的予以分擔。同時,需注意的是,采取的措施必須要合理。假如只是部分的貨艙起火,而船長卻往全部的貨艙灌水致使貨物全損。這種措施不僅不必要,而且不合理,對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就不應該讓受益人共同承擔。這里對合理的界定既要考慮到當時的條件,還要考慮到整個救助方案的可行性問題,是一個綜合的判斷。
3、要有效果。船長或其他救助人采取的措施必須要有效果,才能夠請求共同海損分擔,如果整個救助措施沒有任何效果,自然也就不可能產生相應的受益人,船主和貨主也就自然沒有分擔的必要,因為既沒有維護共同的安全,他們也沒有在這場救助中獲得相應的益處。專業海事海商律師
4、作出的犧牲和產生的費用不能是必然的。船貨雙方所面臨的共同危險必須特殊的,需要額外采取措施和犧牲才能換得的,如果犧牲本身不是特殊而是必然的,那么就不成立共同海損。
例如,船舶發生火災,船員使用船上的滅火裝置救火,滅火裝置本身就是為了滅火,對于這部分損失自然不能認為是共同海損。但是對于因滅火而造成的貨物損失,如果同時還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可以被認為是共同海損,從而請求受益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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