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瀛尊動態]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2023年年度回顧2024年02月20日 11:22
-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是由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翟東衛律師發起創建,自2007年起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貨代、供應鏈案件已有?17年,現由48名專業 物流律師及相關輔助人員組成。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7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作為物流企業的一站式法律服務供應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6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業務遍及美國、英國、印度、東南亞、香 港等國家及地區,有著雄厚的法律實力及行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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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速遞]翟東衛律師受聘繼續擔任香港物流商會法律顧問2023年12月22日 15:37
- 2023年12月18日香港物流商會18周年晚宴暨第七屆理事會就職典禮于香港海關總部大樓高級長官會所盛大舉行,鐘鴻興連任主席,黃鵬、馮祖期出任常務副主席,鄭懷偉出任副主席,陳立賢出任秘書長。 * *執行理事團隊合影 第七屆香港物流商會鐘鴻興主席在致辭中說到,香港物流商會于2005年成立至今已18周年,我們努力為會員創造新價值,我們的宗旨是促進香港、內地以及國際物流行業間之商務聯系,拓展市場網絡商機。另外,積極參與政府公共事務,反映物流業事宜以及維護業界應有權益,創造一個與政府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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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欄目]海事海商律師簡述:招標文件和往來文件可否視為已經形成了租船合同?2023年12月13日 11:07
- 在近些年的案例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些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不簽訂書面租船合同,在發生爭議之時,海事法院就會依法來認定合同是否成立。 在天津 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秦皇島某鋼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中,秦皇島公司就埃及樁管項目鋼管海洋運輸及港口操作、綁扎加固事宜進行招標,標書中明確投標人應繳納人民幣600萬元的保證金,并在中標后3個工作日內與鋼管公司簽訂合同。天津物流公司到鋼管公司處進行投標,但未繳納保證金。秦皇島公司向天津物流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價格與物流公司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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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欄目]海事海商律師簡述如何判斷船舶碰撞的責任主體?2023年12月11日 15:16
- 【該文章是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原創作品,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團隊官網:http://www.huahuiw.com、專業處理海事海商、航空陸運等物流法律糾紛16年】 在船舶營運實務中,船舶營運關系可能比較復雜,在發生碰撞事故之后可能要涉及到確定船舶碰撞的責任主體這一問題。理論上,確定船舶碰撞的責任主體有多種方式,主要是以“實際控制論”和“實際受益論”兩種不同的做法為主。編者通過舉例進行分別的說明:假設A是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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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尊動態]12月1日,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正式入駐廣州2023年12月01日 13:53
- 云程發軔赴山海,再踏層峰辟新天。2023年12月1日,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正式入駐廣州,是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持續踐行物流行業專業化法律服務的重要一環,也是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在粵港澳大灣區又一重大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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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民用航空器使用權可否作價出資設立公司-航空運輸律師2023年11月28日 14:28
-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權是不可以評估作價的,與之相似的有房屋使用權、機動車使用權、勞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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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如何理解民用航空器的活扣與死扣2023年11月15日 14:25
-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包括通用航空器、商業航空器,目前司法實踐中,民用航空器的保全和處置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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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師簡述實踐中法院如何認定船舶已經交付?-船舶買賣糾紛2023年11月10日 15:12
- 在船舶買賣關系中,交付是船舶物權變動行為生效的關鍵要件。與房地產買受不同的是:船舶作為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發生變動是看交付行為是否完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像房屋買賣那樣未經登記所有權不發生變動。因此,實踐中法院如何認定船舶已經交付就顯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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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師簡述共同海損擔保函及限額擔保的認定2023年11月07日 14:32
- 海事海商律師總結:在海損事故發生后,船舶所有人要求各受益方出具共同海損擔保,擔保人應各受益方要求出具擔保函的一系列行為,符合民事訴訟證明中的蓋然性規則,應當認定擔保人出具的擔保函系共同海損擔保函。擔保人聲明承擔責任的限額則為共同海損擔保函的責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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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如何分析海運承運人的火災免責問題2023年11月01日 14:20
- 海運承運人對于貨差貨損免責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火災免責,是指在責任期間內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火災造成時,海運承運人免責,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災免責的范疇是廣泛的,在燃燒、滅火以及清理過程的中會產生與火災相關的貨損,如滅火液體致使的貨物浸泡損失、煙熏所產生的損失等,這些都是因火災導致損失而免責的范疇。海運承運人的火災免責規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當中,解析海運承運人的火災免責問題,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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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航空貨運單是否可以背書轉讓?2023年10月31日 14:13
- 航空貨運與海上貨運有相似之處,多為國際運輸,兼具國內運輸。其運輸憑證亦有相似之處,航空貨運中運輸憑證稱為航空貨運單,海上運輸中則為提單。在海上運輸中,提單不單單有運輸憑證的作用,并且其本身就是物權憑證,在司法實踐當中,例如針對無正本提單放貨行為提起的訴訟可以視為侵權訴訟。相比較之下,航空貨運單就要“遜色”許多,航空貨運單在當前環境下,還不具有物權憑證性質。在航空貨運領域中,航空貨運單是否可以像提單一樣背書轉讓?是否在將來的某一時期之后也可以作為物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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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欄目]無單放貨情況下承運人的責任界定2023年10月30日 15:47
-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上海海事法院——(2021)滬72民初997號 原告:上海九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簡稱“B1公司”) 被告:赫伯羅特船務(中國)有限公司(簡稱“B2公司”) 被告:赫伯羅特股份公司(德國公司)(簡稱“B3公司”) 判決結果:對A公司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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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簡述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直接損失賠償原則2023年10月24日 16:32
- 所謂直接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侵害人應該對受害方因船舶碰撞所產生的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直接損害賠償原則在《1985年碰撞損害公約》第五條中有著明確的體現。根據第五條的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碰撞直接造成的損害方可追償”。這里的最關鍵問題在于如何確定是“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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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糾紛]歷時三年多,標的額45萬美元的涉外案件最終勝訴!2023年10月19日 15:53
- 原告與被告一系運輸合同關系,雙方自2012年起即建立長期交易關系,被告一委托原告處理貨物的國際航空運輸事宜。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被告一通過電子郵件向原告下達委托指令,溝通貨運信息、核對賬目及溝通付款信息等。自2018年起,被告一稱因資金問題逾期支付原告運費。2018年底,原告與被告一通過郵件對賬確認,截至對賬當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53067.33美元,并制定還款計劃。但被告一出具付款計劃后并未按照付款計劃履行,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運費453067.3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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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尊動態]翟東衛律師受邀出席中國海洋裝備博覽會講課2023年10月13日 17:37
- 2023年10月12日,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主辦的2023中國海洋裝備博覽會(以下簡稱“海裝展”)在福建省會福州盛大開幕。 本次博覽會于福州海峽國際會展中心舉辦,共設有8個展館,展區分別有船舶制造展區、海工裝備展區、數智科技裝備展區、航運物流及裝備展區、海事服務展區等。本次博覽會共有14個國家和地區的715家機構攜帶6500多項優秀產品、先進技術及解決方案展出。 航運物流作為海上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展區也是此次博覽會的看點之一,共有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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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違反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2023年09月13日 14:48
- 在之前我們介紹的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時,我們指出: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被保險人相應加付保費。據此,可能很多實務人士認為,在我國《海商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下,違反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并不會使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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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糾紛]國際航空運輸糾紛:國際航空貨運的清關義務2023年09月08日 16:29
- 在當前航空貨運貿易中,各大航空運輸公司和航空運輸代理公司都會有代理清關的增值服務,這也是導致很多人以為是由承運人負責清關。但其實不然,航空運輸公司和航空運輸代理公司應當在得知合同約定的貿易術語后,明確提供報關文件的義務方在與其取得配合后順利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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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師簡述:簡談海上貨運代理人的“履行輔助人”2023年09月05日 08:56
-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但是如何去認定什么叫做“轉委托”則是一個比較模糊的事情,有時候受托人未必把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去做,而是聘請一位“履行輔助人”,這種情況下相當于給受托人找了一個幫手幫助其打理一些事項而已。盡管如此,這兩個概念之間卻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區分開,什么時候是“轉委托人”,而什么時候又是“履行輔助人”,它們分別又會得到法律上怎樣的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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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師簡析:光船租賃合同會允許承租人再轉租嗎?2023年08月28日 16:25
- 船舶出租人未必放心(除非出租人本身同意),因為很可能這個第三人對船舶維修和保養的水平和責任性不如原來的承租人,這樣就給自己的船舶帶來了很大的運營風險,從而可能損害出租人的利益,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國《海商法》要做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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