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運輸合同糾紛,國際運輸合同糾紛、國際航空運輸糾紛
代理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顏業祺律師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施煜娜律師
【案件描述】
原告與被告一系運輸合同關系,雙方自2012年起即建立長期交易關系,被告一委托原告處理貨物的國際航空運輸事宜。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被告一通過電子郵件向原告下達委托指令,溝通貨運信息、核對賬目及溝通付款信息等。自2018年起,被告一稱因資金問題逾期支付原告運費。2018年底,原告與被告一通過郵件對賬確認,截至對賬當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53067.33美元,并制定還款計劃。但被告一出具付款計劃后并未按照付款計劃履行,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運費453067.33美元。
另經查明,被告一系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二(新加坡公司)系被告一唯一股東。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運費本金453067.33美元(以2018年10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3126164.57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運費逾期付款占有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以所欠運費本金人民幣3126164.577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自2018年10月11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3月25日為187100.94元);
3、判令被告二對前述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以上暫合計人民幣3313265.51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運費453067.33美元;
二、被告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的計算方式為:以 453067.33 美元為基數,按照中國銀行同期美元貸款利率標準自2018 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2021年3月1日止);
三、被告二就本判決第一判項、第二判項確定的被告一所負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總結】
自本團隊接受原告方的委托,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起訴,到最終拿到令當事人滿意的勝訴判決,歷時三年半有余。中間經歷了請外送達、公告送達、債權申報、債權審核異議申請以及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向法院補充證據材料等等……過程不可謂不曲折漫長!好在最終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關于45萬多美元運費的訴訟請求,案件目前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針對本案辦理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難,以及我們為此作出的努力及相應的解決方式,我們簡要作出以下總結,以供各位同行以及遇到類似糾紛的當事人參考。
第一、關于本案中境外主體的送達問題
由于被告一屬于外國法人獨資公司,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將其獨資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經背景調查及分析,我們認為被告一很有可能存在履行能力不足的風險,為了更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將被告一的獨資股東,即被告二(新加坡公司)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依照法律規定做完被告二主體的公證認證程序后,本案又面臨涉外送達的問題。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優先向被告二實行郵寄送達。然而,郵寄的文書被拒收。法院隨后告知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向被告二送達案件材料。
關于外交送達,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對外交送達相關事項作出了規定。根據該通知,外交送達的流程可簡述為:送達法院-上級法院-外交部領事司-對方駐中國使館-對方外交部-司法機構-受送達人。在正式進行外交送達前,按法院要求,我們協助當事人委托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將全部訴訟文書翻譯成英文。另外,經我們向法院申請,前海法院同意在外交送達的同時對被告二進行公告送達,以確保能按傳票上的開庭時間順利開庭。最終,經過法院以及我們的不懈努力,本案于2022年12月開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于2023年9月1日經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下稱“2023年民事訴訟法”)重點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送達方式的進行了修改,旨在解決“送達難”問題,提高涉外案件的審判效率。在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中,增加了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送達的規定,因此,如果本案發生在2023年民事訴訟法適用之后,則被告一作為被告二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即可以作為被送達人。
第二、關于證據丟失、不足的問題;
本案在整理起訴材料時,經多次與當事人溝通,當事人均反饋由于交易跨度時間長、員工離職、郵箱郵件清理、公司系統升級等原因,能提供的只有一個被告一承認欠款金額以及制定還款計劃的郵件,無法提供基礎交易、對賬、付款等記錄。考慮到法院審查、立案、送達、排期開庭都需要時間,為了盡快立案開庭,在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我們先就手上的材料向法院申請了立案。立案后,我們多次與當事人聯系溝通,嘗試補充證據材料,但當事人并未有新的證據補充。
訴訟過程中,我們針對法官在庭前會議中問詢的內容以及被告發表的答辯意見,在會后積極聯系當事人補充證據,在當事人反饋無法提供的情況下,我們仍不言棄。最終,經過抽絲剝繭,我們在有幾十萬封郵件的郵箱里,找到原被告之間與本案有關的部分基礎交易事實,以及被告一向原告部分付款的記錄,用以確認交易主體以及證明雙方之間的交易模式。同時,我們在進行檢索后,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一所涉其他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證明在另案中查明,被告一使用相同域名的電子郵箱與案外人聯系,補強證明本案中郵箱使用人員為被告一員工,且具有處理相關事項的授權。
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本案從最初證據不充足,到經過我們不斷搜尋、補充,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補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終我方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判決二被告連帶向我方當事人支付運費453067.33美元及相應利息,我們勝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