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 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 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東莞市**醫(yī)療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費用人民幣 674055. 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人民幣 674055. 6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21年5月18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 日止)。 ,
2.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 付退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41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 人民幣10541元,由本院于本判決生效后退回原告人民幣10541 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 幣10541元,逾期不繳納,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粵 0391 民初 5625*號
原告:深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業(yè)祺,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湖陽翊,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東莞市**醫(yī)療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 虎門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建,廣東品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深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醫(yī)療衛(wèi) 生用品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 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業(yè)祺、譚湖陽翊與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運雜費 人民幣674055. 6元(幣種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74055. 6 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21年5月18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20年9月24日,原告與被告開始合作,由 原告為被告提供國際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的合作模式為:被告自 行將其貨物送至原告的深圳倉庫,后由原告將貨物運輸至香港, 再通過香港的國際快遞公司發(fā)送至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被告指, 定收貨人處,雙方之間的結算模式為票結。截止2021年2月,被 告先后委托原告出運貨物共計58票,原告均已完全履行其運輸義 務。經雙方有效對賬,被告尚欠原告運雜費共計674056. 6元,雖 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基于以上事實,為維護原 告的合法權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庭審時辯稱:1.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委托運輸?shù)暮贤?關系,被告一般是在原告開始承接物流服務時候付費,有時候也 是在到貨之后付物流費用,但基本處于已經結算清楚的狀態(tài)。2. 原告在本次起訴時稱被告在委托其向美國發(fā)貨的過程中拖欠原告 運達費共計505308. 6元是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的,雙方之間既沒有 書面的合同,也沒有被告每一批次委托原告承運貨物的簽字指示, 也沒有雙方簽名蓋章的對賬單,原告僅憑微信聊天記錄來起訴,其證據(jù)不具有真實性和充分性,被告對此金額不予確認。
3.在原、 ,
被告之間已經結算的貨物運輸?shù)呐呜浳镏校娴姆召|量也 是不合格的,經常存在送貨延誤的情況導致被告無貨可賣,給被 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原告員工與被 告員工的微信私信聊天記錄及微信群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中 所含對賬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銀行交 易電子回單等。
被告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 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民事證據(jù)的審核認定規(guī)則和證明標準,本院查明和認定如下事實:
2020年9月下旬,原、被告雙方開始建立交易關系,被告委 托原告將口罩貨物運至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地,并代為辦理出 口及進口清關手續(xù)。原、被告雙方未簽署書面合同,雙方員工通 過微信及通話方式溝通每批貨物的交易信息。庭審時,被告確認被告方負責與原告員工就案涉交易進行溝通的人員主要為微信昵 稱為“Andy"的員工,但主張該名員工為臨聘人員,無權代表公司進行對賬并確認費用。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員工于2021年1月22日 夜晩至1月23日凌晨與被告員工通過微信就貨運代理費用進行核對,被告參與核對賬目的人員微信昵稱為“AGF”和“Andy”。雙 方經過核對,“Andy"于2021年1月23日1時5分向原告員工 發(fā)送名為“深 出貨明細表L-2020T0-21.xls"的文件,該文件 中用黃色標明未付運費部分,包括:2020年10月10日47箱貨 物的運費總額66770元;2020年10月11日50箱貨物的運費84000 元;
2020年10月12日56箱貨物的運費94080元;2020年10 月15日640箱貨物與1554箱貨物的運費共計847761. 6元,該筆 運費金額單元格中注明已經支付了 “291454+168000+129600";另有2箱貨物產生1750元費用,前述費用相加減去注明的已付金 額,計 505307. 6 元。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員工于2021年2月4日 與被告員工就貨運代理費用進行核對,被告參與核對賬目的人員 微信昵稱為“AGF",雙方經過核對,“AGF”向原告員工發(fā)送名 為“出貨英國.pdf"的文件,該文件載明列表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月15日期間雙方交易過程中,被告欠付費用為268748 元,該文件還載明付款時間為:“2.10號之前付款RMB10萬 余 額RMB168748. 00在2021年3. 15號付款”,該處加蓋被告公司印 章。原告確認,該文件所載欠款被告已經支付其中10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 支付憑證等證據(jù),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 實上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因被告委托原告將貨物運至我國境外, 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鑒于雙方當事人庭審時均確認適用我國法 律處理本案糾紛,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適用我國法律為處理本案糾紛的準據(jù)法。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對賬單、支付憑證等,能夠基本 與其陳述相互印證,證明被告欠付原告費用的事實,其中,2021 年1月22日至23日原告員工與“Andy” “AFG”的微信聊天記錄 能夠看出雙方對相關費用的核對過程,而“Andy”作為被告員工 向原告發(fā)送了載明欠款數(shù)額的對賬單這一事實能夠一定程度反映 出被告對欠款數(shù)額的認可。被告對此雖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任 何相反證據(jù)否定“深出貨明細表L-2020-10-21.xls"文件所載 欠款金額的真實性,且從原、被告雙方的其他交易過程可以看出“Andy” “AFG”等被告員工實際參與交易過程,并代表被告與原 告溝通交易信息,并對相關費用進行確認,被告雖對此予以否認, 但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jù),在此情況下,本院對原告依據(jù)被告員 工發(fā)送的“深出貨明細表L-2020-10-21.xls"文件所載內容主 張的欠款金額予以確認。而對于“出貨英國.pdf”文件所載欠款 金額,因加蓋被告公司印章予以確認,在被告未提交反證的情況下,本院亦對此予以采信。
此外,被告主張原告亦存在違約行為, 但鑒于被告未對此舉證,且其庭審時陳述將保留另行起訴的權利, 故本案中本院對此不予確認。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其支付拖 欠費用674055. 6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履行 了合同義務后未能依約支付款項,已構成違約,應當賠償原告因 此遭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原、被告雙方雖未明確約定 付款期限,但從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可以判定,原告主張自2021 年5月18日起計算利息,該起算日期已經滯后于被告應當支付款 項的合理期限,故本院對此予以認可。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 亦具有合理性,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 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 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東莞市**醫(yī)療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費用人民幣 674055. 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人民幣 674055. 6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21年5月18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 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 付退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41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 人民幣10541元,由本院于本判決生效后退回原告人民幣10541 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 幣10541元,逾期不繳納,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雙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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