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創文章]保險標的轉讓后未通知保險人是否賠付2025年05月15日 14:55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物流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8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動產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特別是高價值的船舶、民用航空器更加具有流通的價值。當保險標的轉讓后,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疏于管理未將此情形告知保險公司更換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其不知情能否拒賠? 舉例說明,甲航空公司購買了一架空客運輸機,在從上海飛往烏魯木齊機場的航行過程中,空客運輸機受到鳥群襲擊,導致前擋風玻璃破裂,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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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衡量全損是否應獲得保險賠償的近因原則分析2024年10月22日 16:08
- 原創:翟東衛、顏業祺、保險糾紛律師、航空運輸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導致保險事故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單一的,而是由多個原因共同導致。而針對這種多原因共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情形,我國《保險法》中為此就確立了近因原則,根據該法的規定:“保險人對于承保范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于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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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欄目]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被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是否會影響其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金?2024年05月11日 16:23
- 在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中,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實施相應的救助措施,并及時的采取相應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換言之,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除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之外,還應該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如果被保險人違反了此項義務,因此造成了擴大化的損失,保險人便因此不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即是被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所產生的相應影響。 在實踐案例中,宏基燃料公司因在關聯訴訟中怠于行使權利不得向保險人太保財險公司廣州分公司主張全部保險賠償金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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