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師簡述:提單背面條款效力的認定/深圳海事海商律師2023年07月26日 14:55
- 根據海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提單系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經過協商的提單背面條款亦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確定運輸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相關依據。國際航運界,諸如B公司等大型班輪公司均有經過嚴格審核的制式提單背面條款,并公布于班輪公司的官網。該類提單背面條款一般包括對運輸合同所涉主體的界定、首要條款、承運人免責條款等相關內容。對于提單合法流轉后提單背面條款的效力問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認識趨于一致,即后手提單受讓人因未參與提單背面條款協商過程,該條款對后手善意受讓人不生效力。訴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貨人身份自托運人天農保加利亞公司處受讓該提單。雖然根據海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A公司與B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的規定予以確定。但如前所述,因A公司未參與涉案提單背面條款的協商過程,該背面條款對A公司不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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