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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欄目]航空運輸糾紛在航空運輸合同糾紛中電子數據如何舉證2024年04月29日 14:28
- 電子數據證據既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身處航空運輸糾紛當事人的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如何提交電子數據證據呢?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其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采納該項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提供視聽資料的當事人應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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